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