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