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