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编制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数字经济统计和运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市、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智慧化应用专项行动计划。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