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进数字社会建设,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实现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数字化治理;推行社会化众包治理模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城市共建共治。鼓励和支持智慧社区建设、物业小区数字化改造,建设智慧服务平台,推广智慧应用,实现便民服务、社区关怀救助等智能化;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使用习惯和办事需求,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