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有效各级政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原则,对在依法履职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