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第十条有效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项目论证、业务指导和标准落实。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将新建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电子政务云上,将原有系统向电子政务云迁移;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应用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办公平台上,面向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业务系统公共服务入口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上。市、区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公共服务入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