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等手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