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服务规范: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泊位数量、开放时间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遵守明码标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收费信息;
(三)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在配建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泊位的明显标识;
(四)保持停车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五)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
(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妥善保存车辆记录和视频监控资料不少于三十日;
(八)向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时上传停车场使用信息;
(九)按照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并出具发票;
(十)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形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