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经营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经营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
专用停车场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经营、管理。
居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