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停车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停车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