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道路通行、停车需求等实际情况,依法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合理规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科学施划夜间限时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公告施划方案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且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