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范和标准:

(一)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以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在停车场内种植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九)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条件,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十)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规范和标准。

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立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