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配建、增建的住宅停车泊位数量。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