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依法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主体、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