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按规定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