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按规定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