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