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对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市扬尘污染源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