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信息。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