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网络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共享。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