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覆盖或者铺装: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道路、公共绿地、市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