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以及广场、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保洁单位应当根据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