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矿山开发利用过程应当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二)矿山开采、加工作业时应当实行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矿山闭矿时应当及时进行复垦复绿。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