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堆场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物料的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闲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场,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措施。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