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