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围挡外围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密闭的围挡或者围墙,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管线铺设工程施工段,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点及铁路、公路等线状工程无法设置围挡、围墙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或者覆盖,并采取洒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需要临时堆存在施工工地的,应当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取遮盖密闭式防尘网措施。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封闭、降尘等措施。

(八)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防尘设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九)在实施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湿法施工等措施。

自建房等按规定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该类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