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就施工项目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施工工地周围的保洁责任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建立降尘设备使用、进出车辆冲洗、道路洒水保洁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