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传承和弘扬敢为人先、依靠群众、敢于斗争、无私奉献的海陆丰精神,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不得涂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革命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