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