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条有效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加强文明引导,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