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