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