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