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附则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