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