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汕尾善文化",是指对汕尾红色文化、传统人文历史和地域文化特征的综合和凝练,包括:为了国家富强与民族复兴的"大善",为了社会进步与事业发展的"中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小善"和遍布身边、触手可及的"微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