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