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