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