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