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二十条有效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三)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出店经营,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依法保护顾客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