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旅游观光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赴境外旅游的还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文明规范;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