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出店经营,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依法保护顾客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