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停车让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不得飙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不得低头浏览电子设备、嬉闹;
(三)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方向停放车辆;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上下车时有序排队;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要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汽车驾乘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八)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擅自在道路路肩设置、修筑斜坡;
(九)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