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尽量使用环保产品、清洁能源,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三)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和农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保护水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进行游泳、垂钓、野炊、清洗衣物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五)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八)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