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干净、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四)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五)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