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躺卧,不得随意喧哗、嬉闹或使用低俗语言,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
(四)携带宠物出户应当依法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五)不在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吊挂、设置、晾晒衣物等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六)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或其他电子设备,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或影响其他观众;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九)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