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