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