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