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