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