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